解析:
危险驾驶罪的从犯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案人为危险驾驶行为的当事人,即便他并不是执行主体亦非主要罪犯,换句话说就是,此人并未直接涉及到危险驾驶的行为;
其次,涉案人对于危险驾驶必须有清晰的认识,同时他还需要为实施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援助、鼓励或者帮助;
再者,涉案人在整个危险驾驶活动中的参与和协作对其最终实现产生了积极或者是辅助性的影响;
最后,涉案人的行为有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风险或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