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不是仅根据涉案金额进行判断,而更要注重其行为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各项诈骗行为特征,诸如恶意透支、伪造或者盗用他人卡片等等。当然,涉案金额的大小的确会对案件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却不能作为划分此类犯罪活动性质的唯一依据。关于具体的涉案金额,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鉴于法律条款的复杂性,在此无法给出确切的数字范围,建议您查阅的司法解释或者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