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公安机关在实际操办案件中对于被拘禁的罪犯嫌疑人实行的侦查羁押的正式期限,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这一时间框架的设立,主要针对的便是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之后的调查取证与预审阶段所涉及到的羁押时限问题。
然而,若是在该时间段内,公安机关仍然未能顺利完成相关的侦查工作,那么他们便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羁押期限。这样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避免了过度羁押现象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