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共资金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违法行为。对于触犯该罪行者,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而言,若犯罪情节较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则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能够积极偿还所欠款项,可依法减轻其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