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内,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能触犯保证书里所列举的任何条规,那么当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保证金理所当然地需要予以全额返还。整个返还款项的过程往往会涉及如下四个阶段性的流程:
首先是案情和审判结果:经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抑或是检察院谕令不予起诉,亦或是公安机关宣布撤消此宗案件;
其次是申请退款:由担保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向原先收取保证金的司法机构提交退还申请;
第三步则是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
最后一步便是退款:若审核无异议,保证金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全数退还至交纳人手中,同时还需开具相应的退款凭证以示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五日以内通知执行机关。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的时候,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