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国家设立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手中。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若是遇到可能需要判处管制、拘留或是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文书,或者是当存在逮捕必要性且犯罪嫌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较为恶劣,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时,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因此,是否批准进行取保候审,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上述所提到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