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有明确规定拘留期限满之后便可自动申请解除羁押状态(即所谓“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主要是由负责侦查办案的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各自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实际需要来予以判定。
然而一般的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身并不具有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性,或是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尚未满一岁婴儿的女性等特殊情形时,这往往都将成为司法机关酌情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