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侵占犯罪进行刑事起诉时,为了构建能够支持定罪量刑的有效证据链,常常需获取如下几种类型的证据:
1.关于行为方受贿事实的确凿证据,具体而言,此类证据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方面:诸如转账单据、收条、礼品配发清单等等实物证据,以及目击者、知情者的证词等口头证据,这些都能有力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确实存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的行为。
2.证明行为方的受贿行为与其所担任的职务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的证据,例如,相关的工作文件、职责说明书、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受贿行为与嫌疑人职务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重要依据。
3.证明行为方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的证据,这类证据可能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书、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记录,这些都能清晰地反映出行为方在实施受贿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4.证明受贿财物价值的证据,例如,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购买凭证等,这些都是确定受贿财物实际价值的关键证据。
5.证明涉案人员身份的证据,例如,官方发布的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等,这些都是证明涉案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范畴的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