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成功获得取保候审许可之后,被取保候审者须严格遵循以下五项规定:
1.在未得到执行机构明确批准的情况下,严禁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2.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3.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4.禁止采取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材料,亦不得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