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福州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人士具有前往福清市的权利,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不可擅自离开其常住地址或被指定的活动范围。若福清市处于其常住地址范围之内,抑或是经过司法部门的许可,那他/她便有能力赴该地。
然而,具体的行动限制将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和决策机关的判断来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