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颁布的规章制度,广东省内的执业律师在参与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这一环节上,通常应当事前透过预约系统完成预约程序,并遵循看守所或办案机构预先设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在此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时享有相应程度的保密原则,任何形式的电话窃听或其他干扰行为均属违法。
此外,律师还拥有查阅、摘录以及复制案件相关资料的权利,以便于为其辩护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