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一般的情形而言,小三对出轨男子提出指控其犯有强奸罪行往往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与认可。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强奸罪属于暴力型犯罪之列,其构成要件涵盖了男性以强制性的方式,例如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如欺骗、恐吓等手段,违背女性的真实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然而,在涉及到婚外情或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案件中,倘若双方曾经达成过自愿进行性行为的共识,即便之后其中一方改变主意并对此表示反对,这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法定定义。因此,除非能够提供确凿无疑的暴力、胁迫证据,否则这类指控通常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和判定为强奸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