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四川省无权自行决定将盗窃罪的定罪数额减半,这是由于我国刑法的特性要求其存在严密的统一性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均须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盗窃罪的立案门槛及相应量刑段落在我国全境保持高度的统一性,不会因不同地区的区别导致存有差异。因此,所谓的“四川省盗窃罪金额减半”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