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行政拘留转化为刑事拘留的时长并不被计入刑事拘留的总计期限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将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拘留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申请的提交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换言之,自行政拘留转变为刑事拘留的那一刻起,刑事拘留的期限便开始计算,此前的行政拘留时长将不再纳入考虑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