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被设定在三个自然日内。
然而,若被告人系流窜作案者、多次作案者或团伙作案者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则其羁押期限可依法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之后,若羁押之必要性仍持续存在,必须将其转入逮捕程序或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以上规定详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