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立本罪名所需满足的四项核心要素包括:
1.在主观层面上,行为人须为有意为之,亦即对他人力图借助于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心知肚明却依然提供援助;
2.在实际操作中,行为人需实施了向互联网提供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信传输等技术方面的支持,或者开展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性行为;
3.此类帮助性行为应当对犯罪活动产生实质性的推动效果;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恶劣,如涉及的违法犯罪资金数额巨大、受害者数量众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