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以绑架手段强行逼迫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必须将其解读为构成绑架罪以及非法拘禁罪这两种重罪。在我国现行律法体系下,绑架活动不仅被严厉禁止,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被视为严重犯罪,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定义与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强制婚姻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所倡导的基本原则,可能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及人权的侵害。若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还伴有诸如强奸、虐待等恶劣情节,那么他或她还可能会触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实际法律应用过程中,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