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起始日期通常是从实际实施拘留措施的那一天算起到结束为止。具体而言,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被拘押人员判断其有必要进行逮捕的话,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批准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申请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到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