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类犯罪行为存在显著性差异,前者通常涉及到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法来合法化非法所得,从而掩饰其非法来源;后者则是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们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或者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这两类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目的构成了它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