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中,担保人在法律层面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假如担保人明明知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可能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风险之中,却依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且随后的事实证明该意图的确发生并构成了犯法之实,那么这个担保人便有可能面对出罚金甚至被追究相关责任的困境。
然而,正常情况下,担保人是不会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制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
(二)发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