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有权利和义务多次会见被拘留人士,但具体的会面次数并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限定。
然而,律师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实际需求以及侦查阶段的特定要求,合理安排与被拘留人士的会见事宜。在侦查阶段,通常情况下,律师可以随时与被拘留人士会面,但这其中也不排除由于某些特殊状况而出现的限制因素。反观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阶段,律师的会见活动将变得更加灵活自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