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狱内律师有权利向相关机构申请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会面。这项制度的设计初衷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为宗旨,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以及必要的法律辩护支持。在此基础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有按照特定法律程序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并进行无干扰性讨论的权利,以此来提升辩护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