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阶段中,看守所将会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全面的法制教育以及道德修养方面的培养,同时也会对其强调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的重要性。
此外,看守所还会为被拘留者提供适当的体力劳动锻炼机会。如有必要,公安部门有权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审查与批准。但若遇特殊情况,比如案情较为复杂,提审期限可相应地延展一天至四天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