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检、法三家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司法制度的职责分配各有特色。公安机关作为立案机关和侦查主体,主要负责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决定,以期保证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展开。而检察机关则拥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裁量权,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
至于法院,其在审判阶段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从而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