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故意采用伪造、变造等方式制作的假冒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及资料成功申请而获得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未经授权将已经过期或废弃无法使用的信用卡进行再次使用的;
(三)非本人意愿且未经合法途径取得,擅自盗取并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等各类交易的;
(四)在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经济能力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之后依然未予归还的严重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