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看守所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类法纪教育、道德伦理教育以及规范遵守方面的指导,同时也会鼓励被拘押人员积极参与有限度的体力活动。对于被公安机关拘留并需进一步采取逮捕措施的人士,警方必须在自拘留发生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