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机构提交的案件之后,应于一个月之内做出处理决定,若案情复杂且重大,则可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同时满足了快速裁判程序的应用条件,那么就应该在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另外,如涉及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则此决定期还可延伸到十五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