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曾经历过拘留监禁的人士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任何其他不适宜取保候审的因素,那么曾经被判过拘留监禁的人士仍然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