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保释等候审判期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和记录的次数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具体的次数则应由司法部门依据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予以确定。一旦某一次的笔录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涉及犯罪行为,那么仅需完成此一次即可。但是,若由于案件错综复杂或需反复核证事实情况等原因,可能会出现数次乃至更多次的笔录过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