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界,因受到诱导而作出的供词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无法仅凭此单独作为展开调查或进行立案的唯一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那些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予以排除。因此,若供词系通过诱导方式获取,那么法院将不予采纳,这无疑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及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