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福建省范围内,对于盗窃罪的立案准则我们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作为参考依据。在此解释里,明确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所涉及到的金额等级,即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人民币这三个档次,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衡量与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