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予以取保候审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被指控罪名可能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若将其收监,有可能导致社会风险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种情形是,对于某些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难以自理以及妊娠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如果进行收押,也很容易产生相关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当侦查机关所羁押的期限已经接近期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