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之前并未经过逮捕审批程序的个案中,往往是由于侦查机关认定案件中的嫌疑犯并不需要受到长期的羁押限制,因此可以尝试采用其他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来实现监控和保护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只要他们认为该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的刑罚;或者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就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