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在进行会见时需要出示相关的职业资质证书、律所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经过委托人授权的委托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援助公函,以确保会见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同时,看守所也有义务根据律师的请求,及时地为其安排会见事宜。
2、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需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以便于律师进行工作。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申请之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妥善安排会见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