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拘留期内的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批准逮捕的申请,以供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若案件性质复杂且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公安机关有权将此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达一到四个自然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37个自然日。当检察院收到相关申请后,他们将会在七个自然日内对该申请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