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经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人员,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违规行为,均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收监处理: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在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涉及人身状况变化方面的事项发生变动时,未按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备;在接到正式传唤通知时未按时至指定地点接受问询;实施任何形式的干扰证人作证的不当行为;故意销毁、篡改关键性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