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饮酒活动中,当事人明确知晓驾驶员须驾车出行的情况下,却拼命劝逼对方饮用过量酒精饮料,或者采取恐吓和引诱等方式,促使驾驶员饮用酒水,并且在饮酒结束之后也没有提供替代司机的服务,任由其自行驾驶车辆;
2.当事人明了驾驶员已经摄入酒精,却仍然教唆、威胁或强制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3.车辆所有者明明知道借用者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并在其请求驾驶机动车的时候,依然将车辆借予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