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妊娠期间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在一年之后,便有可能面临着被判刑的命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哺乳期之内,该嫌疑人或被告可暂时享受监外执行的待遇。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而在交付执行之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对于怀孕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其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能停止。如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