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定涉嫌洗钱犯罪所需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交易记录,用于证实资金的原始出处、最终流向以及资金在这过程中的不寻常流动方式;
2)对于资产或者资金来源的非法性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比如与毒品犯罪、贪污受贿等相关的证据;
3)能够充分体现行为人在处理资金方面的真实意图及其是否了解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例如通讯记录、证人证词等;
4)涉及到的财产被隐藏、转化或者是被转移的行为所留下的证据线索。以上各项证据都需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清楚知晓资金属于非法所得的前提下,仍然选择进行掩盖、隐瞒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