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诽谤罪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主要落在原告方,即受诽谤行为之害的受害者或者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对于受害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其中包括部分诽谤案件),举证责任则由自诉人(受害者)自行承担。这就意味着,若受害者决定通过自诉途径追究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他们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诽谤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院亦有权要求公安、检察和审判等司法机关协同合作,共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