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涉案金额达到六十万元时,并且其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已超过二十万,同时还存在着违法所得达到或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时,将被视为符合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从而判定为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之下,通常会依据案情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判决。根据通常情况,被告人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
然而,具体的刑期长短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在量刑方面,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支付结算金额是否超过二十万元、是否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了超过五万元的资金支持、违法所得是否超过一万元等。
另外,如果被告人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或者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这些行为都将对量刑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