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出现特殊状况时,公诉机关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包括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都有权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司法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权益不受侵害。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公诉机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涉案人员已经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同时认为其也不会轻易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案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