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满足特定条件且遵循严格约束的前提下,便能够获得暂时的释放,无需继续受到羁押之苦,从而得以重新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
然而,实际能享有的自由程度将由法院或检察院基于自身立场来确定和规定,例如禁止其擅自离开所居地区域、必须按照固定期限向相关部门报告其行踪等等。因此,在进行取保候审期间,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能完全恢复自由身,他们仍需要接受并服从司法机关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待审判工作全部完成或者案件处理妥当之后,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来斟酌是否决定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