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严格意义上讲,取保候审并非拘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相反地,它是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具体而言,该项措施主要为在刑事诉讼环节内,法庭为了保障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并尽可能地避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过度的羁押措施,而向他们提出的一种非拘留性质的担保方法。法庭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以此来确保他们在法庭传唤时能够立即赶到,并且积极配合相关案件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