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强制约束措施,其执行职责归属于公安机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若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如预期判刑程度较为轻微、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后果有限,或者存在明显的健康状况不佳、孕期等特殊情况下,可依法决定实行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在此期间内,嫌疑人士或被告人们需要提供符合资格要求的保证人,或者向公安机关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严格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