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贪污受贿罪的减刑问题上,现行法律制度并无显著变更,主要仍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应的条款。减刑判决的做出往往是基于罪犯对于自身罪行的诚恳忏悔、服刑过程中的良好表现以及为社会所做的积极贡献等多项因素进行精心考量。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审慎评估是否应该给予罪犯相应的减刑优待。该法条详细规定了减刑的基本原则以及实施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