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谅解书往往由罪犯或被告人家属向受害方递交,以此来表达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愧疚之情,以及恳求获得受害人的宽恕与理解。这种文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或许可以成为一种减缓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手段,特别是在法官审理案件并衡量刑期时。
然而,需要明白,尽管法院及检察院有权因此类谅解书而在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或者做出最终判决时予以参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定会采纳其中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