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之一项严重遏抑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可单独适用某种附加刑法,同时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者,但只要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带来任何潜在危害性或者威胁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即可实施。在执行取保候审时,通常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者辩护律师必须向负责该案件的主管机构(包括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向他们提交相应的保证书和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担保嫌疑人随时听从传讯的保证人士。在选择保证人士方面,要求必须达到特定的条件,他们应承诺尽职尽责地监督嫌疑人,并确保嫌疑人能够随叫随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