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行贿罪的判定关键在于其主体是否实施了为了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支付财物的行为。即便行为人付出了相应财物,却并未能实现其预期的不正当利益,甚至未能成功完成所承诺的事项,这都不能直接否定行贿罪的客观存在。关于此问题,法院会依据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表现以及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贪腐后果等等。
然而,若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明知某项事务无法达成的前提下仍然支付财物,试图以此来干扰公务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同样可能被视为行贿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