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构应于拘留期间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对其的审讯工作。
如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由其审核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审核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从一日延长至四日不等。对于那些行踪不定、频繁作案或者与他人组成团伙共同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核的时限更是可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